实施主体 |
枣庄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事项名称 |
农村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 |
事项类别 |
文化体育类 |
实施依据 及条款 |
1、 (鲁政发〔2013〕18号)“2013-2015年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标准、新闻出版、公共阅读服务农村行政村建立农家书屋,图书不少于1500册,报刊20-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并及时更新;城市和乡镇主要街道、大专院校、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公共阅报栏(屏),及时提供各类新闻和服务信息。” 2、 (新出联〔2007〕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部署和要求,‘十一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 |
服务对象 |
行政村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财政局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3319033 |
投诉电话 |
3224760 |
备 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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