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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时间:2017-11-21 16:16:5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对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印刷业和著作权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如下查处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以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下列范围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营业性演出,音像制品经营,娱乐场所经营,艺术品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 
    (二)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等经营,著作权(版权)保护,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市场活动。 
    二、查处流程和报告程序 
    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查处流程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决定、结案等五个步骤: 
    (一)立案。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报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规等有明确的规定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自发现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告知。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书中应载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四)决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其中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应按规定及时报枣庄市人民政府和枣庄市文广新局备案。 
    (五)结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附上证据及相关材料,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审核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考核办法 
    每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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