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是否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是否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否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是否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辖区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家次,每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一年;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单位,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做好《检查日志》登记,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