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广播影视领域的批后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的单位;从事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广播电视站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省级和当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否存在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在转播节目中插播自办节目和广告,将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等情况。
(二)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是否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安装使用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
(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存在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开办视频点播节目行为。未经许可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做到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四)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是否存在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等行为,是否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
(五)视频点播节目是否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开办机构是否做到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六)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放映的影片是否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是否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做到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等要求。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对通过政府在线、12318举报热线等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