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在内的出版企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设立企业是否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出版单位是否向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三)出版物是否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出版物是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等。
(五)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行为。
(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是否有违反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七) 电子出版物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是否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存在向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市文广新局制定方案,对辖区内出版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