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设立企业是否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等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否盗印出版物、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
(四)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等行为。
(五)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是否存在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是否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是否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印刷宗教用品等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市文广新局制定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印刷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一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四)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五)督促落实整改。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在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视情况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