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文物商店的批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商店。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包括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经营的商品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辖区内文物商店每年至少开展1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文物商店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发现企业有违规经营活动的,将违规行为书面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文物商店超范围擅自开展文物经营的,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