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审批备案设立的博物馆。
二、监督检查内容
博物馆运行是否符合《博物馆条例》,监督检查馆址、展室、藏品保管场所、陈列展览等是否符合年检要求,博物馆藏品、展览、人员、机构变动情况;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开放服务工作情况;博物馆安全工作情况;博物馆财务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年检和现场检查相结合。
(一)年检。区级博物馆向所在地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各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市级博物馆直接向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年检材料,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实地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全市博物馆年审初审情况报省文物局。
(二)现场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不定期检查视存在问题和受投诉举报情况决定检查频次,每年至少1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
1.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2.组织开展检查,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相关的资料,查看博物馆场所建设、陈列展览及安全状况;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
4.督促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
5.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二)年审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通知各博物馆参加年检,填报《博物馆年检表》,上报工作总结、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根据年检材料,完成年检初审工作,将初审材料报送省文物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博物馆遵守博物馆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向社会开放,无违法行为,无安全事故的,年检初审确定为合格;博物馆有违反博物馆管理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且及时补救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影响轻微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造成严重影响的,年检初审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初审结果报送省文物局,并督促博物馆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