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措施、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工作的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保护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文物保护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施工情况,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抢救情况。主要检查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工程设计方案是否与审批文件相一致;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施工、监理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法规和规范要求。
(二)文物开发利用情况。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古建筑利用情况。主要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合法;现场文物保护和工作人员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对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日常巡查。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
(二)定期调度。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或工作不力的进行督促。
(三)常规性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有关审批事项事后监管,主要采取现场查看、座谈、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上级转办、群众来人来电反映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违法事件,进行实地检查和调查,及时发现与制止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实施检查。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文物的保护等情况,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四)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五)督促落实整改。被检查单位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整改落实情况。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理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