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规范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成效。
(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建档、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研究等保护传承情况。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培养后继人才及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传承活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采取实地检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辖区内国家、省、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存续情况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二)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逐项进行对照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排部署工作任务,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被监督检查单位对照各自承担的保护传承工作任务,提交自查报告。
(三)对被监督检查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组织专家委员会,按门类进行实地抽查。
(四)向监督检查对象反馈意见,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