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管理,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美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美术品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是否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从事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否向省文化厅报送有关材料并取得批准文件。
(四)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是否向省文化厅报送有关材料并取得文化部批准文件。
(五)美术品经营单位是否遵守有关规定;经营的美术品是否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六)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美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3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