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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文化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时间:2019-09-18 11:05:00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文化产品、活动、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互联网文化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并具备有关条件,是否取得省文化厅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3年有效期内。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向省文化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备案。 
    3.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规定到省文化厅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是否按规定到省文化厅办理注销手续。 
    6.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经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取得文化部批准文件。 
    7.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的文化产品。 
    8.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区级以上文化主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是否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活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每日营业时间是否限于8时至24时。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得少于60日。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6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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