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和保障营业性演出活动,促进营业性演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是否备案,是否取得消防、卫生管理等审批手续。
(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有违反规定行为。
(四)外国、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六)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八)营业性演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演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4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