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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

时间:2019-08-15 11:05:00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他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娱乐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2年有效期内。 
    (二)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三)娱乐场所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是否超出规定时间营业。 
    (五)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六)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是否经过省文化厅审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七)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八)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娱乐场所的监管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6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现被检查对象违规经营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不属我局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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