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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责任

时间:2017-11-20 09:41:3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推动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责任 5 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全市艺术创作、研究、生产。

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3.《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公共图书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6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
7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开发利用。
8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9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10指导全市图书馆、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11承担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均等化建设职责。
12管理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13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监督管理全市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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