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通过)第三十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 3.《山东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2009年4月省政府令第211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公共图书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三条: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艺术考级机构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对艺术考级机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5.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