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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物管理、保护及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工作

时间:2017-11-20 09:42:0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文物管理、保护及博物馆建设与发展工作 14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出境、宣传工作。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15监督检查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项保护措施。
16审核、申报、管理全市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
17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与技术工作。
18承担文物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负责市级并指导区(市)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工作。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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