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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时间:2017-11-20 09:40:3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文化艺术、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贯彻实施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方向。

1.《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因不负责任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的。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
3实施文物、广播影视方面行政许可。
4指导全市文化领域体制改革。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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