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