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部门责任清单

负责广播影视社会管理工作

时间:2017-11-20 09:42:5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负责广播影视社会管理工作 20 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三条: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1监督管理从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民办机构。
22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查处重大违规活动。
23监督管理广播影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24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接收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监管;查处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