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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时间:2017-11-20 09:43:18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主要职责 具体责任事项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承担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25 负责对出版单位和新闻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的监管。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26监督管理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等发行经营活动。
27监督管理互联网出版活动和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
28承担全市印刷复制业监督管理责任。
29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
30负责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申报、管理。
注:追责依据及情形栏目中,《行政监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作为追责依据及其规定的追责情形,不再逐一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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