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第六十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批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印刷企业,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国务院令第429号)第四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