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微解读:《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枣政字〔2022〕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重点围绕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适用范围、各部门间职能分工、工作创新等方面做出具体阐释,确保“拿地即开工”,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慢的体制机制障碍,实现文物保护利用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一、什么是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即“先考古后出让”,就是在国有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建设单位可以“拿地即开工”。
二、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国有建设用地中,一是占地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二是涉及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三是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都需要实施考古前置工作。
同时,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由考古勘探资质单位委托专家出具调查确认意见书,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的申请主体是谁
根据《实施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是考古调查、勘探的申请主体。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地下有文物埋藏,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自然源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若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文物行政部门是考古发掘的申请主体。
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谁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由考古勘探资质单位依据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要求依法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发掘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手续后组织实施考古发掘工作。
五、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经费如何保障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由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考古勘探资质单位、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向申请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税务发票。
六、《实施意见》的亮点在哪里
本《实施意见》主要是在前期工作的经验和目前掌握的全市文物分布情况,对全市涉及占地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了分级,一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勘探;二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勘探、调查相结合;三级文物分布区内的应进行考古调查。同时涉及多级文物分布区的,以涉及的最高级别文物分布区为准实施考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