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2、提交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书面材料;
3、提交不同角度拍摄的图像资料;
4、提交保护单位平面图、位置图、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计图;
5、提交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报的书面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到枣庄市审批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审查:审批窗口审核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受理: 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审批窗口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转交市文物局。
4、办理:市文物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5、批准通知: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二、文物委托拍卖的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文物委托拍卖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文物所在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书面材料;
2、文物实物照片、文字及级别;
3、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4、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到文物所在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审查: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受理: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上报市文广新局窗口,由市文广新局窗口转报市文物局。
4、办理:市文物局核准后报省文物局审批。
5、批准通知:窗口将省文物局、市文物局办理的结果转交申请单位。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三、石刻、拓印文物拍照和三级以下文物复制的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石刻、拓印文物拍照和三级以下文物复制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2、相关文物资料的文字说明、照片;
3、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到文物所在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审查: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受理: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上报市文广新局窗口,由市文广新局窗口转报市文物局。
4、办理:市文物局核准后报省文物局备案。
5、批准通知:窗口将市文物局办理的结果转交申请单位。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
四、在可能埋藏文物和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
行政许可事项:在可能埋藏文物和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区市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转报的或建设单位直接提交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2、国土部门批复的征占用土地范围的相关意见;
3、项目规划设计图;
4、项目立项批复;
5、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到文物所在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审查: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受理: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上报市文广新局窗口,由市文广新局窗口转报市文物局。
4、办理 :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对建设工程占地范围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或抢救性发掘并根据办理的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准予施工通知书。
5、批准通知:窗口将市文物局办理的结果转交申请单位。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