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2、提交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书面材料;
3、提交不同角度拍摄的图像资料;
4、提交保护单位平面图、位置图、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计图;
5、提交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申报的书面材料;
6、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到枣庄市审批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审查 审批窗口审核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受理 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审批窗口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转交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办理 市文广新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市政府公布,并报省文物局备案。
5批准通知 窗口根据文管办办理的结果,向申请单位出具批准通知书。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地点:
1、单位审批:枣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中心集中审批:枣庄市行政审批中心文广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