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变更
许可类别: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第43号令)、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原《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交原、新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原法人代表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要提交拟作新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证明以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变更名称的要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文化经营单位变更事项申报审批表》
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府办证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缺件通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
2、审核:指派文化市场稽查队分工人员在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审批:由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4、办证:准予许可的在2个工作日重新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则颁发不予许可的文书。
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县级以上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电影行政管理部门)
许可地点:
1、单位审批:
2、中心集中审批:中心集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