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许可类别:审批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63号
申请资料:
(一)设立、变更及年审申请登记表(2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份)。
(四)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筹建(变更)批准文件(2份)。
(五)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份)。
(六)消防部门核发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原、复印件(2份)。
(七)公安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
(八)(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申请变更(2份)
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到所在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或所在区(市)行政审批中心文化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查
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或整改。合格的,依法受理。
(三)现场勘查
对于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单位,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2人以上现场勘查小组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合格的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意见书或退回申请。
(四)审核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材料或下达整改意见,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 五)发证
市审批中心文广新局窗口负责《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文化市场科
许可地点:
1、单位审批:
2、中心集中审批:中心集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