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关于行政审批联审制度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向社会提供高效规范的服务,我办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务承诺
严格遵循“便民、高效、公正、廉洁”的服务宗旨,加强对行政审批联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向社会提供高效规范的服务,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执法依据
我办审批联审事项的政策依据是自82年、91年、02年、07年至今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山东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93号)、市政府《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的意见》(枣政发【2003】103号)等文物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先后制定下发的《关于枣庄市文物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枣政办发【2004】80号)、《关于公布我市划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枣政发【2004】82号文)、《关于调整枣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枣政办字【2009】6号文)、《关于调整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枣政办字【2009】7号文)、《关于成立大运河枣庄段保护与申遗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枣政办发【2009】10号文)。
三、工作流程以及联审所需材料
我办纳入行政审批联审制度的项目共四项,其工作流程及联审所需材料如下:
(一)对在可能埋藏文物或文物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
1、工作流程:(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2)可直接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或由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市文物行政部门;(3)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权限以内进行审查、批复;(4)属省及国家审批权限的,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转报,由省或国家文物局审批。
2、联审所需材料:(1)项目立项批复;(2)国土部门批复的征占用土地范围的相关意见;(3)项目规划设计图;(4)区(市)文物行政部门转报的或建设单位直接提交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5)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二)文物委托拍卖的核准
1、工作流程:(1)委托人提出申请;(2)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报;(3)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4)报省文物局审批。
2、联审所需材料:(1)文物所在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书面材料;(2)文物实物照片、文字及级别;(3)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4)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核准
1、工作流程:(1)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推荐;(2)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查;(3)报市政府公布;(4)报省文物局备案。
2、联审所需材料:(1)区(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2)保护单位的历史沿革、价值认定、保护现状等书面材料;(3)不同角度拍摄的图像资料;(4)保护单位平面图、位置图、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设计图;(5)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四)石刻、拓印、文物拍照和三级以下文物复制的核准
1、工作流程:(1)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市文物行政部门核准;(3)审查、批复;(4)报省文物局备案。
2、联审所需材料:(1)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2)提交相关文物资料的文字说明、照片;(3)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四、办结时限
根据各审批联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部分项目在原有基础上缩短了工作日。
1、文物调查:3个工作日/10亩内完成。
2、文物勘探:根据地形、地质构造及勘探条件议定勘探时限。
3、抢救性发掘:根据勘探结果,确定发掘工作量,议定考古发掘时限。
我们将恪守以上承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0632-3316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