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石刻、拓印文物拍照和三级以下文物复制
许可类别: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申请资料:
1、区(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申请报告(需加盖公章);
2、相关文物资料的文字说明、照片;
3、其他需要申报单位说明的书面材料。
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到枣庄市审批中心文广新局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并填写审批表。
2 审查:审批窗口审核申报资料的有效性,不完整的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申请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3 受理:对于资料完整的申请单位,审批窗口出具《枣庄市文广新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决定书》,并将单位申请材料转交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办理:市文广新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文物局备案。
5 批准通知:窗口根据文管办办理的结果,向申请单位出具批准通知书。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科室:枣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许可地点:
1、单位审批:枣庄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中心集中审批:枣庄市行政审批中心文广新窗口